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北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河北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校党字〔2015〕51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研究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学院重要工作总结和年度总结报告。
(三)研究学院管理机构及岗位设置,研究管理机构各岗位拟任人选,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四)研究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学院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确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推荐小组和学科专业负责人人选,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七)研究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八)研究学院财务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酬)金的分配办法。
(九)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研究学生招生就业工作、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一)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等人员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席人员范围应扩大到学院中层正职。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归属党建、群团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的由党委书记主持,归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院长主持会议。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也可以经院长书记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情况,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以召开会议,但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会议通知、组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与会人员(一般是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经不是主持人的院长或书记副署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需要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意见不统一时,暂不上会研究。
第十三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学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河北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对违反本规则的党政领导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2016年3月7日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自即日起施行。
2016年3月7日